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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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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瑜同志在全省建设系统信访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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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录音整理)
(2002年4月18日)
同志们:
刚才,省建设厅杨厅长和省信访局杜局长的讲话从全局的高度和社会稳定的大局上作了重要指示,我们要认真贯彻执行。下面,我从房地产业务和行业管理的角度就如何做好房地产方面的信访工作,讲几点情况和意见。
近几年,我省房地产方面的信访,在整个建设系统信访中占有很大比重,去年大约占*%,今年1—3月份稍有降低,也在*%左右。房地产方面的信访可分三大类,一类是房屋拆迁上访,大约占*%左右;第二类是落实私房政策上访,大约占*%多一些;第三类是综合方面的,包括住宅质量、房产发证、落实房改政策、物业管理、商品房面积纠纷等等。以上三类加在一起,房地产方面的信访在整个建设系统中可以说是“三分天下有其二”。由此可见做好信访工作,促进社会稳定,房地产系统责任重大,肩上的担子很重。房地产方面的信访工作做好了,全省建设系统的信访工作就能够搞好。房地产方面的信访工作,对全省城市的社会稳定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各市房管局、拆迁办等业务主管部门一定要从政治的高度和保持社会稳定的全局考虑,重视和认真做好信访工作。
这几年,房地产系统房屋拆迁上访案件增多,也是一个全国性的问题。在去年10月召开的全国房屋拆迁工作会议上,建设部领导讲话和其他省市的发言中,都集中反映了这一问题,有的省比我省还要突出、尖锐。形成房地产方面大量群众上访的原因,主要是我国房地产业发展处于转轨变型的关键时期。特别这两年是一系列房地产新的政策出台的启动期,也是改革的阵痛期。表现在房屋拆迁方面,同时存在着三对矛盾:首先是新旧体制的冲撞,国家和省房屋拆迁条例的相继出台,是一种全新的市场运作体制,必然与原有的旧的计划经济体制发生强烈的磨擦和冲击;二是国家、省和城市各级房屋拆迁政策的磨合与衔接。省条例于2000年8月实施,国家条例于去年11月实施,各城市政策出台的情况都不尽相同,各级房屋拆迁法规政策出台的不同步性及其法规政策局部的差异性,必然带来政策的“越位”或“滞后”,不可避免地引发一些问题和矛盾;第三是政府与拆迁居民的矛盾,政府急于出政绩以及少出钱多办事的指导思想与拆迁居民切身利益的矛盾。这三对矛盾在不同的领域,以不同的方式发生作用,上下冲撞,左右制肘,内外交叉,各种矛盾交织在一起,出现这一非常时期不足为怪。去年以来,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半年内开了两次全省性的会议,发了五个文件,完成省条例与国家条例的顺利对接,建立了房屋拆迁的五项制度,两次通报了房屋拆迁上访的案件情况,适时提出措施要求。通过去年下半年的工作,今年年初以来,我省房屋拆迁上访过猛的势头已经遏止,并开始出现回落现象,这与省各有关部门的支持,与全省建设系统内广大工作人员的努力是分不开的。
下面,我讲三个问题。
一、继续高度重视和做好房屋拆迁信访工作
今年全国要召开党的十六大,省里也要召开党的第八次代表大会,稳定是压倒一切的政治任务。因此,房屋拆迁部门一定要站在社会稳定和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上,高度重视和认真做好房屋拆迁的信访工作。房屋拆迁上访具有群体性、突发性、跨越性和综合性等特点,是建设系统集体信访案件最集中的领域,在当前形势下,各城市房管、拆迁主管部门还要瞪起眼来,高度警觉,采取措施下决心将其压到最低限度。威海、日照、淄博等城市拆迁主管部门十分重视拆迁信访工作,他们抓住拆迁问题的核心——补偿标准,从根本上认真做好各方面的工作,所以,去年这几个城市因房屋拆迁发生的上访案件很少甚至没有。威海市从1999年就实行货币化补偿,市政府出台了文件,拆迁房屋不论是住宅还是非住宅,都实行市场评估,按市场评估价格进行补偿,比国家305号令提前三年实行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淄博市针对房屋建安造价基本不变,地段区位变化大的特点,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全市包括各县的区位地价,从而为市场评估创造了良好的前提条件。日照市注意认真做好拆迁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工作卓有成效。这几个市严格拆迁程序,做到了拆迁程序合法、拆迁项目合法、补偿标准合法,补偿资金到位,拆迁群众基本满意,因此拆迁上访的较少。青岛市、淄博市、烟台市、枣庄市还在全市所有区县统一了各种拆迁文本使拆迁行为进一步规范。
做好房屋拆迁信访工作,我感到无论是房屋拆迁部门还是信访部门,无论是治本还是治标,最关键的就是要牢牢把握国家和省房屋拆迁条例的新的精神实质,只要把握好了这一点,许多问题就会迎刃而解。新的房屋拆迁政策的主要精神概括起来就是四个转变:
第一、由单一的房屋补偿转变到以货币补偿为主。过去拆迁老政策是以房屋补偿即实物补偿为主,新《条例》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采取了以货币补偿为主的补偿方式,这是一项重大改革,对规范拆迁行为,保障拆迁居民的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由政府定价的拆迁补偿机制转为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补偿机制。新《条例》一是根据市场经济的原则,将拆迁补偿的标准由原来以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并由城市政府定期制定并公布实施,改为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货币补偿金额;二是明确了被拆迁人为房屋的所有人,重点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兼顾对使用人的安置。将房屋所有人与使用人的租赁行为作为拆迁法律关系的从属关系,尊重所有人和使用人的权利。在签订拆迁协议之前,能够解除租赁关系的,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解除不了租赁关系的,实行产权调换。在租赁协议中约定拆迁解决方法的,从其约定。这一规定更加注重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由政府干预过多转向通过民事合同约定实施。新《条例》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发育的要求,根据市场经济公正、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对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原则作了较大调整,强调了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根据政府转换职能、主要管理公共事务的原则,调整原有的行政管理思路和方法,自觉地舍弃那些依附在陈旧管理方式上的狭隘的部门利益、个人利益,从过去政府部门直接组织房屋拆迁,直接调节拆迁当事人的关系,亦即直接参与拆迁活动具体事务中解脱出来,严格依法行政,实现拆迁管理方式从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管理的根本性转变。对市场可以调节的行为,行政机关不过多干预。原《条例》规定,拆迁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政府可以责令限期拆迁,逾期不拆迁的,政府可以强制拆迁;对拆迁人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安置标准及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被拆迁人拒绝腾退周转房的,拆迁管理部门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为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新《条例》对上述规定作了重大调整,拆迁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拆迁管理部门才予裁决,当事人订立协议而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安置标准及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被拆迁人拒绝腾退周转房的,均属于履行协议过程中的问题,应通过仲裁或者司法程序解决纠纷,而不应由行政机关过多干预。
第四、由从拆迁具体事务管理转向委托拆迁单位运作。要将拆迁管理与具体的拆迁事务相分离。原《条例》鼓励政府实行统一拆迁,这与当时的城市建设投资体制相适应,对加快城市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城市建设项目已经从政府投资为主转为社会投资为主,同时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往往成为一些地方实施“形象工程”、不适当地使用行政权力的工具,侵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新《条例》取消了统一拆迁方式,并规定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也不得接受委托拆迁,以保证行政行为的公正性。拆迁管理部门所属的拆迁公司,要根据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抓紧进行脱钩改制。
二、积极做好落实私房政策方面的信访工作
近二十年来,在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各级房管部门的积极努力下,落实私房政策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目前,此项工作已进入到扫尾阶段,绝大部分要求落实私房政策的申请已处理结案,仅剩个别遗留问题有待解决。但应该看到,这些遗留问题往往存在情况复杂、确权资料不完备、延续时间长、当事人长期上访、缺乏明确的处理政策依据等问题,恰恰是落实私房政策工作中难度最大的部分。2001年,全省发生有关落实私房政策的到省上访*起,占建设系统到省上访的*%。今年1-3月份,又发生有关落实私房政策的到省上访*起,占建设系统到省上访的*%。与其它建设系统上访事件相比,落实私房政策的上访人数较少,一般在*人,但重复上访的问题突出。如聊城一老上访户自2001年-2002年3月先后*余次反复到京、到省上访,其中2001年*次到省上访,占当年落实私房政策的到省上访的*%;济宁一老上访户自今年1-3月到省上访也达到*次,成为了信访工作的老大难问题。
落实私房政策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关系安定团结的大事。如不加以妥善解决,引发上访事件发生,将给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造成不良影响。通过对落实私房政策的上访案例进行分析,我们发现,导致落实私房政策上访事件发生既有当事人对有关政策缺乏正确理解、个别当事人提出不合理要求的原因,也有主管部门工作方法简单生硬、缺乏耐心的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的原因。各级主管部门要多从自身找原因、找问题,切实提高对落实私房政策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努力改进工作方法,最大限度地减少因落实私房政策问题引发的上访事件。在工作中要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各地要按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定和政策处理落实私房政策问题,不能擅自开新口子。根据规定,落实私房政策只能由国家制定。各地在落实私房政策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定,不能擅自制定新政策、新规定,以免因各地政策不一引起当事人攀比,引发连锁反应。
二是要加强对代管房产的管理。90年代初,国家在财力有限的情况下,优先解决了华侨与去台人员的代管房产问题,对国内人员代管房产未予处理。在目前有关政策尚未明确的情况下,各地要加强对代管房产的管理,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为以后国家有关政策出台后的实施提供保证。特别要加强代管房产的拆迁管理,未经房地产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代管房产;经批准拆除的代管房产,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在拆除前做好证据保全工作,拆迁单位应与房地产主管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缴纳补偿金,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设专户管理。
三是对当事人的落实私房政策申请,各级主管部门要及时受理、并给予处理和答复。对于符合政策规定的落实政策申请,要尽快予以解决;对于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落实政策申请,要及时通知当事人,并认真细致地做好政策的解释工作,尽可能将矛盾化解于当地,最大限度地减少到省上访数量。
四是在落实私房政策工作中,各级主管部门要坚持积极和稳妥并重,认真查阅有关历史档案资料,组织熟悉落实私房政策的业务骨干共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防止因处理意见不当而导致“朝令夕改”的现象发生,破坏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五是对因落实私房政策问题引发的上访事件,各地要高度重视,指派专人负责对当事人的落实私房政策要求进行认真研究处理,要特别注意工作方式和方法,对当事人做好政策的解释和耐心细致的思想疏导工作,必要时借助适当的行政手段,避免重复上访事件的发生。
三、充分利用房地产行业管理职能,综合做好房地产方面信访工作
做好信访工作,信访部门上下应是一条线,做为具体业务工作部门也是做好信访工作的一条重要渠道。业务部门要综合利用房地产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的职能,把业务工作与信访工作揉为一体,齐心协力,互相配合,标本兼治,提高处理信访的能力和水平。在业务系统内,形成一级督促一级,一级考核一级,分级负责,上下监管、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
(一)狠抓源头,治本要彻底
第一,健全法规,有法可依。各城市要尽快建立健全房屋拆迁的法规政策体系。国家、省条例及其有关配套文件虽已基本到位,但一些城市至今尚未按照省里的要求出台新的拆迁管理办法、拆迁补偿标准及其配套文件。有的城市出台了新办法,但具体标准办法比较原则、笼统,可操作性不强。这些都为房屋拆迁工作留下了隐患,使政府和老百姓无章可循,有法难依。抓源头,这应是源中之源,是个最根本的问题,希望能引起有关城市的高度重视。各地要加紧工作,尽快把工作搞上去,把办法制定出来,公布于众。一些地方政府把城市规划视为儿戏,说变就变,说拆就拆,反复变化,如某县城的规划从91年到2000年改变了*次,拆迁了*次,这届政府不承认上届政府的政策,反而说群众违反规划,使群众受尽反复拆迁之苦。一些地方政府和拆迁管理部门习惯于计划经济条件下管理城市的做法,用行政命令组织拆迁,这在政府投资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公益性拆迁项目中尤为突出。有的强迫被拆迁户签订不平等协议;有的采取“谁的孩子谁抱走”的作法,把补偿安置交由相应的单位、街道、居委会来处理;有的拆迁冻结期长达*年,远远超出法规规定时间。部分地方特别是县(市)级的拆迁管理机构,拆迁实施和拆迁管理职能不分,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难以做到依法管理和依法实施拆迁工作。
第二,依法行政,规范行为。法规办法健全之后,就要严格按法办事,依法行政。做到拆迁项目合法,拆迁程序合法,拆迁主体合法,补偿标准合法,补偿资金到位。特别是政府的公益项目拆迁。一定要提前搞好规划,办理好各种手续,取得拆迁许可证,明确拆迁主体,拆迁资金到位。调查中发现,欠发达的地区往往做不到上述要求,而是政府决定后马上就干,准备不充分,从而引发群众上访。如2001年10月某市在报纸上一次性公告了*个拆迁项目,只公布了拆迁范围,却不公布拆迁人、拆迁期限、也未按规定向*个拆迁项目发拆迁许可证。结果拆迁范围内的群众不知与谁签订补偿安置合同,不知何时搬家,大批群众来省上访,我们在调查时又进一步发现这*个项目有关计划、规划、土地、资金等手续都不齐全,有的甚至没有。我们应认识到,拆迁条例不单用来规范拆迁户,还要规范拆迁办,更要规范拆迁管理部门。拆迁管理部门要依法管理,拆迁人要依法拆迁,才能做到拆迁户依法搬迁。
第三,法规和政策宣传工作要细致,组织拆迁要周密。做好深入细致的群众工作,要将拆迁政策、补偿标准告诉群众,帮群众算好经济账,取得群众的理解。但有些地方在具体的拆迁工作中,拆迁管理人员不重视拆迁法律法规的宣传,群众对拆迁政策不了解,有的甚至有意不让群众知道,在具体拆迁项目上搞暗箱操作,使群众产生了抵触情绪,影响了拆迁工作正常进行。在被拆迁户思想不通的情况下,有的不但不做说服教育工作,反而采取强制措施,以下岗、开除、停发工资或以断水断电的粗暴办法硬性解决,伤害了群众感情,破坏了党群和干群关系。
(二)认真接访,治标要积极
在房地产管理中,特别是房屋拆迁过程中,发生上访案件是不可避免的,关键是如何对待。做为业务部门就是要端正态度,争取积极的态度,不回避矛盾,不搪塞、不应付,认认真真地听取群众反映的意见,实事求是地研究解决的办法,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尽快化解矛盾,使问题得到妥善处理。
一是要带着感情接访。有些业务部门在处理新来访时简单粗暴,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而且反而激化矛盾,促使新的越级上访现象发生。出现这些问题,正像刚才杨厅长讲的一样,关键是我们的同志缺乏对老百姓的深厚感情。应该看到这些上访群众都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他们在某种程度上对城市改造建设做了贡献,因此提出一些要求,一般是在情理之中的。我们首要在感情上与上访群众打成一片,摆平关系,才能相互沟通,互相理解,这是处理信访问题的一个关键所在。
二是认真负责,不推不拖。处理房屋拆迁信访是个大难题,往往一头是为了政府的公益项目,一头是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两者很难兼顾。但是我们业务部门要迎难而上,面对现实,实事求是地给领导当参谋、提建议,积极认真地接待上访群众,认真听取他们反映的意见,负责任地解决问题,耐心细致做好上访群众的思想疏导工作。要注意两点:第一,各城市不能随意将矛盾上交,引导群众到省里上访,这是绝对不允许的,今后如发现有类似现象,有一期通报一期。应该要把问题解决在下面,解决在萌芽之中;第二,上级在接访处理时,要与下面及时沟通。处理这种案件,省里一向主张以地方为主拿出处理意见,进行妥善处理。因为拆迁问题错综复杂,离开了具体环境、具体条件,单纯地听上访群众反映,也是不足为取的。
三是迅速反映,立即配合。在接待房屋拆迁上访时,省里尊重市里的意见,市里业务部门在接到省里通知后,应迅速做出反映,立即派人到省里予以配合,及时化解矛盾,保证我省房屋拆迁信访“绿色通道”畅通无阻。在近两年的接访中,有的城市上访群众来到省里,省里打几次电话都不肯派人来,这是极不负责任的,今后应加强配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把接访工作做好。
(三)抓善后,治标之后再治本
房屋拆迁信访案件处理完毕后,不能简单地过去就过去了,要“举一反三”,采取一系列措施,健全制度,形成机制。做好案件的善后处理工作,为的是再治本,从源头减少上访,保证健康、有序的信访和拆迁行为。
一是落实好房屋拆迁的五项制度。在上年六月召开的全省房屋拆迁工作会议上,省建设厅提出房屋拆迁工作要建立五项制度,即重大上访案件的通报制度、房屋拆迁统计调度制度、房屋拆迁评比表彰制度、房屋拆迁的培训上岗制度和重大房屋拆迁项目的备案审查制度。自去年省建设厅已发了三次通报,开始建立了统计调度制度,并第一次在全省评比全省先进房屋拆迁先进单位等,关于培训上岗和重大项目的备案制度也正在建立之中,希望各地要积极配合,以这种工作机制促进工作。在此基础上,还要进一步延伸和完善,使之更加扎实有效。
二是发挥行业管理职能,采取三项整改措施。为了尽快使集中上访的群众上访案件降下来,保持社会稳定,经省建设厅酝酿同意,今年准备利用房地产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能对出现重大上访案件的城市采取以下三项措施:第一,凡是在一个季度内连续出现两次20人以上因房屋拆迁问题集体上访案件的,吊销所在拆迁单位的资格证书,该单位停业整顿,整顿后视情况再决定是否予以重发;第二,凡是在一个季度内连续出现两次20人以上集体上访案件的,该城市停发拆迁许可证,暂不再批准新的拆迁项目;第三,凡是在一个季度内连续出现两次20人以上集体上访案件的,该城市新上的拆迁项目及其拆迁实施方案,须报经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今年,省里准备先抓几个典型实践一下,希望各地高度重视这项工作。
三是加强对房屋拆迁和信访人员的培训,提高素质。省建设厅今年统一组织举办信访工作培训班,房地产方面特别是房屋拆迁是其中的重要内容。同时,省建设厅从业务角度上,还要建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单位工作人员培训持证上岗制度,制订计划、统一组织、形成制度。对那些上访案件多,问题多的地方要先培训,多培训。在工作实践中,我体会到,业务部门的同志要注意讲政治、讲大局,以社会稳定为大局,克服就业务抓业务的单一工作思路和模式;负责信访的同志要熟悉建设法规政策,特别是房屋拆迁方面的法规政策,省建设厅办公室耿主任和具体负责信访的崔主任对房屋拆迁政策就非常熟悉,接起访就得心应手。实践证明,业务部门和信访部门两方面结合起来,取长补短,配合默契,工作就会事半功倍。
以上意见供大家讨论,不当之处请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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